使用权,即在未变更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实现对财产利用的权利。
此项权利通常由所有权人掌控,然而,根据法律、政策及所有权人自身意志可以合法转让给他人。
使用权具有以下几种典型类型:
首先是房屋使用权,它特指拥有者根据住房的实际状况来有效地利用房产。
即使非
房屋所有权人亦能通过特定的法律契约,获取房屋的使用权益。
在此情形下,房屋主人将自有
房屋出租给他人,其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会因此减弱;
其次是
土地使用权,它代表了一个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照协议,对
国有土地或
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约束性处置权等多项权益;
最后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组织与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利益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