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人员而言,其在特定时期内并不具备合法出国资格。
取保候审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制度保障,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尚未接受法院判决的
刑事被告人能够接受司法公正审理,且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达到随传随到的效果。
具体操作层面,取保候审措施包括两种形式,即由侦查单位、检察单位及审判单位向被追诉的被告人发出保
证人或提供
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
保证书,以此来
保证被告人能够及时履行
传唤义务。
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县区。
另外,这也使得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个案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交出所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与驾驶证件至执行机关进行保管。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