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所付之金额应当被视为对于女方的无偿
赠予,其所有权完全属于女方所有。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男方有权请求女方退还已支付的彩礼:首先,倘若男女双方并未正式建立婚姻关系;
其次,若是男女双方尽管已经完成了
婚姻登记手续,但是未能共同开始或维持正常独立生活;
最后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则是,若男方在
结婚之前支付了高额的彩礼金额,并且由于此原因导致男方实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适用以上部分条款的规定时,必须以双方解除婚约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