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
犯罪无疑地属于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所
管辖的范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洗钱犯罪即为掩盖或隐匿诸如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
诈骗犯罪等各类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进而采取的相应手段及措施。洗钱犯罪的侦办与
诉讼工作则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全权承担,因此,洗钱犯罪理应归属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