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的其他合乎法律要求的条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嫌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话,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最后,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若案件仍未审结并需进一步办理手续时,也可根据情况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