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时,应被视为已经构成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依法主张其应该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倘若经过正式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之内仍无法提供合法交付房屋的依据并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法律规定,选择是否对原有的
买卖合同进行解约,并将所有由于
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全部由房产开发商负责承担。然而,如果在经历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期限里,开发商成功按时或提前交付了房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则无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原有买卖合同,但却可以按照实际
逾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这段时间所遭受的各项经济上的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