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两种因素决定了双方共有的房产
产权关系之性质,其一是契约上的分配方式,即按份共有;另外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即
共同共有。基于此种考量,在处置双方共同拥有的
房屋产权之时,亦需划分为相应的两种情况:
首先,对于按份共有的房产,各所有人应该享有既定份额的房屋占有、
使用权、利润收益以及处置权,并根据自身所持有的份额履行相应的职责。而在此过程中,各按份共有人均拥有将自有份额分割或者变卖的权力,然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置该房屋,而且在同等条件之下,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对于共同共有的房产权益,各所有人都享有对该房屋同样的所有权,承担着相同的责任。在这种共有关系持
续期间内,任何一方擅自处置该房屋皆属
非法行为。然而,一旦该关系终止,应该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来处置房屋产权。在此过程中有明确契约安排的,应遵循契约约定进行处理;若没有书面协议规定的,则可参照平均分配的原则予以处理,同时还要考虑到各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程度以及他们的实际需求等方面来综合平衡。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