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购房”这一行为特指
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他人的名义购置房产,并且将所
购房产登记至他人名下,而并非实际购买者实际上享受着房产的权益这样一种现象。关于此类名为“借名登记”的约定,若借用人依照
合同条款向出名人为之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予以认可和支持。然而,也存在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倘若该处房产因为出名人大额
债权人的财产查封或是其它合理原因而导致其无法实现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亦或者是牵涉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那么此时借用者便不能再继续申请办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其次,如果借用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法律
法规的规定,比如借用名额购买
经济适用房这类政策保障性质的房产,并将之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借用人也将无权强行要求将该房产确认为自己所有,或者是让出名人为其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针对这种所谓的“
借名买房”具体的
过户操作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可选择采用赠送的形式来完成
过户流程。即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
房屋赠与合同,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赠与书”。签订这份合同后,受赠人即可凭借原来的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赠与书等相关材料,缴纳相应的
契税,获得契证,接着按照相关手续办理公证,
最后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