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提
起诉讼时应交付给人
民法院一份书面的
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在特殊情况下书写起诉状可能存在困难,此时当事人可选择以口头形式提起
诉讼,法院会将其内容记录在案,并通报给诉讼另一方当事人。
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具体规范,起诉状中应当详细记载以下各项事项:
首先是原告的
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族别、职业、工作单位所在地以及居住场所、联系方式等;
其次,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需注明其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其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
然后需要说明的是被告的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居住地点等,同样也需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等进行详尽描述;紧接着应该陈述清楚当事人提出的
诉讼请求与所根据的实际情况与原因,并列举出支持该主张的
证据与这些证据的来源处、提供证据的
证人的个人资料和家庭住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