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见的状况中,若卖方在签订住宅
商品房销售合约之际,由于自身行为导致该合约失效或被视为撤销、终止的话,买方就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利息,同时,还可提出
赔偿损害的请求。此外,依据我们国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住宅商品房销售合约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述的第21条规定,以信用贷款作为支付手段的住宅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通过
诉讼形式明确该房屋购买合同为无效之合同或宣布该
合同终止,而且,一旦保
证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
提出诉讼请求,那幺他们应将此和住宅商品房
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到同一
诉讼程序当中进行审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提出
诉讼请求的话,我们将会只对住宅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展开审判工作。而当保证人选择在另外一个独立的诉求中就住宅商品
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寻求帮助时,他们同样可以将这个诉求和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纳入同
一审理程序之中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
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解除合同的,如果
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
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
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