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对办理房地
产权证的时间进行延期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首先,如果
购房合同中有对相关事项明确规定的话,那就可以适当延迟
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时间;反之,若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的,则不允许延长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对于买家而言,仍然建议您在九十日之内尽快办理好有关文件,因为只要尚未完成权属登记手续,该房产便仍旧作为开发商的资产存在。若是遇到财务困境等特殊状况时,各职能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甚至予以依法拍卖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