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
退房请求必须依据两大
类别来判断是否能够依约履行:即约定的退房条件和必须依法具备的退房条件。所谓“约定的条件”,指
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在
购房协议里就可能导致退房的具体情形的约定。例如,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造成房屋
逾期交房的时长超出了规定的期限,或者显示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与其在售楼推广中所宣传或描绘的内容并不相符,抑或是一定时间内未能完成
产权证书的办理等情况下,这些都涉及到了潜在的退房需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