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房二卖所涉的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如下: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签订之后,若卖方再次将同一房产出售于第三方,致使存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定目的无法达成之境况发生时,无法获得
房屋所有权的买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要求撤销合同、收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同时索回因
卖方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所有
经济损失;对于由此带来的额外损害,买方还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卖方请求承担至多相当于其已支付购房款项数额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