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房二卖”合同的
法律效力需视具体情境而定,若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存在
恶意串通的行为,那么此类合同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倘若出于
欺诈等非正当原因缔结的合同,则需要经过
司法机关依法撤销之后,才能判断其法律效力状况。所谓的“一房二卖”,主要指的是卖方以双重
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同一物业分别出售给了两位不同的买方。无论哪一位买方,他们在
签署合同时都没有被告知这一信息。对于这种情况,据相关法律
法规,卖方应对这种行为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在两份相关合同中,如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
过户登记手续的,由于
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按照我国现行
不动产登记制度便可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为合法的
房屋所有权持有者。
(2)以鉴定合同建立的时间顺序为准。若是在两份合同当中,均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手续并且指引用的房产仍处于待交付状态的话,那么就应以
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来判定
合同成立的实际效力,以在先订立的合同为主。
(3)对于那些在首个
购房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二个人的情况来看,卖方已不再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对此种情况,受损买方可凭此协议向卖方索赔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