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小产权房”不被视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房产交易对象,因此也无法以正常程序完成买卖行为。然而,当遇到卖方试图“
一房二卖”的
欺诈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向警方
报案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的行为构成了诈骗
犯罪。针对可能出现的“一房二卖”的问题,我们可以按照如下几种具体场景来判断房屋的归属权归属问题。
(1)在两个
购房者都没有完成
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如果两份
购房协议都没有进行过备案登记,无论房屋是否已经交付给任何一方,这个时候可以认为两个购房协议都还处在未实际履行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遵循先订立的协议获得优先履行,即优先选择最先签署的那份购房协议。
(2)如果在这两个购房协议当中,有一个已经完成了不动产
过户手续,而另一份协议却还没有进行过户手续,那就需要看房屋到底被交付给了谁。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
物权变动的范畴,那么根据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物权优于权利的理论,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个购房者将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3)如果是在第一个已经完成过户手续的买家之后,卖家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的话,那么由于此时卖家已经丧失了对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所以这个时候他们的第二次售房就是完全无效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