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业主应适时向对方发出催告通知,明确请求开发商尽早履行交付义务,同时针对
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之额外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若经书面督促之后,满三个月仍然无法顺利收楼及获取合理原因解释的情况下,业主可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进而追究其应当承担之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