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期房交付日期延迟的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以书面对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催告,双方共同商定合同的最后
执行期限,进而敦促开发商尽快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如经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催告后,购房者仍无法收到满意的答复,便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约权利,让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