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上的承诺同样具备法律效应。在
民法领域中,
法律行为可以采取
书面形式、口头方式或者其他途径进行表达和缔结,倘若在相应
法规当中明确指定了某种行为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才能生效的,则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只要
保证口头承诺并非出于第三方代表受到了诈骗、
胁迫等手段威胁之下达成的,并且这一事实能得到确实的证实,同时该
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来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具体内容,那么这样的口头承诺无疑具有法律效益。在中国,法典对于
民事行为的处理规则强调必须遵循自主自愿、公正合理、等价交换以及恪守诚信的基本原则。从古至今,中国社会一直将“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奉为圭臬。因此,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都认为这位第三方代表应该依照他曾经做出过的口头承诺全数履行自己的职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口头上的承诺相较于书面承诺而言,其稳定性与法律确定性难免会有所不足。这种情况下,若对方对承诺的否认态度坚决,同时又缺乏有效的证据使己方当事人占得优势,那么可能会出现即使对方已经做出了承诺但最终依然选择不履行的局面。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来说,最大程度地还原当时的具体情境至关重要,而当事人凭借自己的能力去证明对方确实有过相关承诺也是维护自身权益最为关键的一环。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