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为具有
法律效力。若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依据法律
法规而订立的,且其生效并不依赖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该合同在签订之日便正式生效;然而,如经双方
当事人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需待办理完毕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生效,那么在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若其中一方已全面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给予明确认可,那么此时合同仍可视为有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