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若因开发商延误房屋交付期限而引发争议,则需承担进一步履行义务、提供弥补措施或支付相应
赔偿金等形式的
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业主可向开发商出具正式的书面催告函,明确提出双方所约定合同时限的最后期限,并敦促开发商尽快完成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若是催告函生效后满三个月,业主有权宣布解除原定
购房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并且需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给业主进行补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