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出现以下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1.房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依然出售;
2.重复销售同一套房屋;
3.开发企业向
购房者移交的精装修房屋存在较多质量瑕疵或是与展示样板间有显着差异;
4.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完成
产权过户手续;
5.未能依约按时向购房者交付住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