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时,业主可依据法律程序向其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督促其立即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要求对方
赔偿因
逾期交付所产生的额外
经济损失。若在发出催告通知之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依约交房,并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措施,那么业主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解除原有的房屋购买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