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产纷争之事宜,应向房产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叁拾叁之条款规定,有以下类型的相关案件,必须由设有相对应权限的特定区域内的人民法院独家
管辖:
首先是因
不动产纠纷而引发的
诉讼;
其次是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
产生纠纷的诉讼;
最后便是因
继承遗产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壹佰贰拾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其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