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交房日期延迟三个月乃是合法行为。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可先行催促对方履行交付义务;倘若在收到催告后之三个月合理期间内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约履行职责,
购房者有权据此提出
解除合同之申请,当然,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定。然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未曾就此作出明确约定时,经由购房催告之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未经催告的情况,购房者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