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
定金系合同
保证金之一种,其作用在于确保
合同当事人严格
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应被认定为债权
担保协议。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定金担保制度,即
当事人可通过约定向对方支
付定金以作为债权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定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然而,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多于或少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此外,第五百八十七条还规定了
定金罚则,即当
债务人履行
债务时,定金应充抵价款或予以退还;而对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