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对与之
签订合同时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协商。尤其是当合同中明文规定了支付期限时,作为投资者我们有权依据合同内容对其提出严格履行的协商请求,并且当对方已经持续
违反合同约定时,我们应更加注重收集及保留沟通情况、对方违约的
证据以及由此带来的
经济损失等等,以便于在未来的
违约责任追偿过程中获取有力的支持;
其次,我们可以依据中国颁布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
法规进行举报,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形式销售尚未完工的商品房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该地产商可能会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
警告,并且被勒令限期整改,同时还有可能被处以金额从人民币1万元至人民币3万元不等的罚款;
最后,若投资者发现遇到了某些并不具备真正含义上的房产销售内容或是其实际销售意图并非房产销售而是通过采用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出售房产份额等多种形式非法吸纳社会资金的情况,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很可能被视为一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投资者我们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
报案,以便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