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事宜的相关须知:
1、在遭遇
延期交房情况时,相应方应当承担起其应负的
违约责任,并对因此而给另一方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
赔偿;
2、若延期交房的原因系因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致使合同双方原本期望通过合同履行所能达到的目的无法实现,则合同双方均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解除该份合同的申请。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
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