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当代社会中,房地产买卖交易频繁发生,根据相关
法规,这一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交付手续程序。然而,实际交易中难免出现延期情况。在此情况下,并无具体的最长延期时限之说。唯一例外的是由
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延期情况,此时,只要延迟时间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便可启动
违约责任的计算。若
逾期达到或超过三个月,购买方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