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已缴纳的“
定金”原则上可退还。然而,若
购房者欲取回所缴之定金,需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
首先,若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无法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那么购房者便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其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而与其他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开发商应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缴之定金。此外,因非开发商及购房者双方责任所引发的事件也可能导致预售合同无法顺利签署,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因素。在此种情形下,开发商亦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