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之新建房屋
逾期交付之维权
诉讼,若由人
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则应在六个月内予以审结;如遇特殊情形需予适当延长期限者,须得法院院长亲自批准,方能延长半年期限;若仍然存在
续期必要,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可执行。而对于人民法院按照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此类案件,则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同样地,如遇特殊情况需予适当延长期限者,亦须得法院院长亲自批准,方能延长一个月期限。
《中华人民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