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施工进度延迟或相关政府手续办理延误以及市政设施建设滞后等因素造成的房屋交付超期现象,则应理解为合理的工期延长。这类情形属于稍有推迟的交房日期,当遇到此类问题时,可给予开发商适当的宽限期以等待交房事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