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购
买房产并不涉及到交纳
购房定金的环节,除非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另行做出明确规定。所谓
定金,是指交易双方为了
保证各类
债务的按约履行,经协商达成协议,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予以
担保的行为。至于是否应该设定定金,以及定金具体金额的大小,均应由双方
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商议确定,但是,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