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再婚夫妻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针对房产的分配问题会存在如下几种可能的情况:
首先,若在婚后有一方父母全额
出资为其子女购置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那么这部分房产应被视为该子女的
个人财产,不参与
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接受了另一方的
房屋赠与但尚未完成相关
过户手续,那么这部分房产仍属于赠与人所有,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再次,如果在
结婚前有一方已经购买了房产并且在婚后继续
偿还贷款,那么这部分房产应被视为购买人的个人财产,同样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最后,对于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当由房产所有权登记方按照相应的比例给予对方适当的
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