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之事宜,已经交付的
订金原则上是可以退还的,然而,对于购房者而言,若欲成功追回所付订金,必须要满足相关
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
首先,若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达成与开发商之间的预售合同的缔结,此时,购房者便无法再主张索要订金的权利。
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其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其他第三方订立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署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订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
商品房已被查封、
抵押等事实真相的话,那么,开发商便需要按照双倍的标准来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订金。
最后,由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订立的,在此种情形之下,开发商也应将购房者所支付的订金全数返还给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