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
审理期限规定为自
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须予审结完毕;若遇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予以适当延期,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若需再次申请延长时限,则必须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审批请求。若在
一审诉讼程序中,
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存在异议并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那么在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以审结。如出现特殊情形需进一步延期的,必须经由本院院长亲自批准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