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下,购
买房屋的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已
购房产:
1、当所购置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上的质量缺陷,以至于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即使已经交付使用,但经过严格的检验,发现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仍然属于不合格范畴;
2、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日常生活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3、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是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严格催促之后,双方都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直至得知或应当知晓相关解约事项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退房申请;
4、如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或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不动产权籍登记手续的期限已经超过一年,且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无法顺利完成不动产权籍登记手续。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
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既不支付租金,又不腾退房屋的,出租人不仅可以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还可以追究承租人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