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以每日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购买方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作为
逾期违约金。如有争议发生时,若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降低的,须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为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倘若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显著小于约定的违约金,则应以实际损失为准,请求法院适度提高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