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产所交纳的
定金原则上是享有退还权利的,然而,若
购房者希望收回已经交付的
订金,须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条件方可实现。
首先,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达成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其无权索要定金的退还。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润,选择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
付定金之前,没有告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开发商应该按照双倍的金额来退还购房者的定金。此外,由于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此时,开发商也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