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交付的
购房订金是否能够退还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购房者确实有权申请退还
定金,然而要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的相关条件才行。
首先,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无法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那么购房者便没有权利请求返还其所缴纳的定金。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与其他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
付定金之前并未告知
商品房已经存在查封、
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这些行为都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发商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双倍金额返还给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最后,由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