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向房产商所缴纳的
定金,原则上是可以申请退还的,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却需要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所提出的明确条件。
首先,若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预售合同无法正式签署,那么此时,购房者无权向房产商索取已经缴纳的定金。
其次,对于房产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购房者支
付定金之前,没有如实告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房产商应该按照双倍的标准,向购房者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
最后,当预售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原因并非源于房产商和购房者任何一方的过失,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因素时,房产商也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