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规定,
定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20%。具体而言,在《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六条中规定了关于“定金
担保”的相关内容。即,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
付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
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实际交付定金之时。此外,定金的金额也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然而,其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
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应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在《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对于“
定金罚则”进行了详细阐述。即,当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时,定金应当被抵扣为价款或者予以收回。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他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样地,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他应当向给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