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购买过程中,若由于
购房者的信誉状况不佳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持续,一般而言则无法采取申请退还
订金的措施。除非在
合同协议内已经详细载明相关内容。但是,倘若发生因非买卖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而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的情况,卖方应依照规定将订金全额退回买方手中。因此,在进行房产购置时,购房者务必认真研读
合同条款,充分理解自身的权益与责任所在。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