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没有取得
购房资格却交纳了
定金的人士而言,这些定金往往是无法进行退回处理的。这是由于定金制度在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确立购房意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它被视为一种对双方的保障措施。一旦购房者出现
违约行为或者无法继续完成购房交易,那么定金便无法得到退还。除非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定金是无法进行退还操作的。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支
付定金的一方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方式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的话,则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这就意味着,倘若购房者因自身原因而无法继续完成购房交易,他将无法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缴纳的定金。然而,如果由于非可归咎于
当事人双方的客观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缔结,那么出卖方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给买方。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由于某些不可预知的原因使得
购房合同无法顺利签订,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者已经缴纳的定金予以退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