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产所支付的
定金在
符合条件时是可以退还的。若买卖双方都按照约定
严格执行,那么定金应当作为总价的一部分进行结算或者全额予以返还;若因为特殊情况例如自然因素等原因导致无法签订
买卖合同,或者对于协议以及
补充协议的内容未能够达成共同意见从而无法签署相关文件的,这并不应被归咎于任何一方,此时定金便可以被退还;但是,如果是由于售房者单方面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定金则可以得到双倍的退还额度;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定金都是不予退还的。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