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购房者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尽早完成交房工作,并与开发商就具体的交付日期进行商讨。在经过购房者的明确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三个月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的,那么购房者便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购买协议。对于开发商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应当依据买卖协议中所载明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协议中并未对
违约金金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则应参照在房屋延迟交付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