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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不给则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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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6
在购置房产过程中,若不幸遭遇开发商延后或拒绝提供购房合同的情况,您可参考以下几项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首先,购房者依法享有向开发商索取购房合同的权利,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
其次,您也可以考虑请求房产管理部门介入协调,以期获得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如果您对开发商是否已经为您办理了相关房屋手续心存疑虑,那么您可以前往当地房地局进行查询核实。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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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不给则幺办
购房时若开发商延后或拒给合同,购房者有权依法索求,并可请求房产管理部门协调。对房屋手续有疑问,可赴当地房地局查询。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购房者应在交付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6浏览 2024-04-26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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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好退幺吗
签署预售合同的房屋具备退房的潜在可能性,但实际操作需依据退房的具体原因来判定。买卖双方需明确各自在退房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的退房,买方有权要求全额退款及相关赔偿;而因买方个人原因,则可能需支付一定违约金。因此,退房的可行性及责任归属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32浏览 2024-05-17
买房时交了定金签了房屋认购书,事后因为对房屋预售合同的条款有些不满,然后房产商不退还定金,这种情况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金罚则吗?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金罚则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本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对定金的处理有这样几种:    (1)当事人双方依照认购书的约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依照认购书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或者销售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因此,购房者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交纳的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抵作房价款。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签订认购书的目的达到,认购书的效力终止。如双方当事人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销售行为不能达到时,也不得再援引认购书的定金条款,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是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买受人一方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无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如果出卖人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3)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什么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实践中,当事人双方的分歧很大。我国《合同法》对不可归责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根据近代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可归责就是指没有过错,这种归责原则是区别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指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只要当事人对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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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代签幺
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他人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代为签署合同。这包括拥有合法授权代理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以及提供相应的代理证明文件。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都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9浏览 2024-04-29
2018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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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网签幺
预售许可后,可办理房屋买卖网络签约,即“网上签约”。双方签署正式合同后,需备案登记生成唯一网络签约编号,并在官网公示,供用户实时查询。保障交易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房地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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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售商品房转让,预售商品房怎么转让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 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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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拿回来幺
商品房买卖协议并不会被政府部门收回或扣留,在签订此类协议时,通常会签署多份,以便于满足各类相关机构如银行和房管局等的需求。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购房者有权自行保留一份该协议,该协议将始终不会被收回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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