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
遗产继承产生的纷争较为普遍存在两种类型:
首先,非
侵权性质的争议主要源于
继承人对于
遗嘱效力的理解与解读、以及涉及到的房地产遗产继承数量及范围界定、继承人序列等方面存在异议。此类纷争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私下协商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其次,侵权性质的争议则主要源自于侵犯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非法撤销继承人、受赠人的
继承资格;
2.隐匿、侵占或争夺房地产遗产继承,非法处置尚未分割的房地产遗产继承;
3.非法扣留继承人应享有的房地产遗产继承份额及遗赠财产份额;
4.
法定代理人损害被
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5.非法剥夺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员依法享有房地产遗产继承权益,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房地产遗产继承份额的行为。以上各类
继承纠纷皆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3条继承纠纷不能
仲裁。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继承纠纷包括:
法定继承纠纷(
转继承纠纷、
代位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
纠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
扶养协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