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以尚处在建设期内的房产为标的物的贸易协议之一,其性质确实可被解读为
买卖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它与我们常见的一般买卖合同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预约合同定义为
当事人之间约定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签订具体合同的协议;而本合同则是为了实现预约合同所设定的目标而签订的正式合同。这两种类型的合同在性质及
法律效力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预约合同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因此,当事人一方仅能要求对方
签署合同,而无法根据预约合同的条款内容向对方提出履行要求。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房屋尚未实际存在或者尚未完全竣工,因此会出现“预售”字样。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绝非预约合同。原因如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对于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期限、
房屋交付日期、房屋质量标准、
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均有明确规定,双方无需再行签订单独的
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依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直接履行相关义务,并完成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从而实现双方的商业交易目标。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