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指
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各方共同约定,由预售方在既定时间范围内将已经完成建设且符合预购要求的商品房所有权无偿转移至预购方名下,同时,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相应金额的
定金或者部分
购房款项,待到约定日期届满时,经预购方验收无误后接收该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此乃
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其次,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最后,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均需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中,对于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合法性这两项条件,并无特别之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原则进行判断。然而,在合同主体资格以及形式合法性这两大要素上,商品房预售合同却具有其独特之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