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预售合同过程中必须关注以下事项:
首先,出卖方及买方均需具备相应的真实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无任何
欺诈成分;再次,
合同条款内容务必合法,禁止违反
公序良俗原则;
最后,务必确保出卖方已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